原告赵*、孙*与被告淄博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股款21.4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15日,经全体股东同意,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分三次将原告的股款36.4万元支付给原告,第一、二次付款义务被告未履行,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贵院以(2022)鲁0303民初****号、(2022)鲁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3万元及12万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24年4月15日前将余款付清,但被告拒不履行,仍拖欠21.4万元尚未支付,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一、本案原告未能履...(本文书还有30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