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张*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张*立即归还原告吴*借款本金63000元并支付利息8535元(以6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止为8535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停车费5500元(自2022年12月起,按500元每月计付至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止5500元);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四、判令原...(本文书还有1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