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与被告易*、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欧彬武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原告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易*、易**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恩东到庭参加了诉讼。于2023年12月8日公开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易*、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527.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易*系攸县联星街道碧桂园城央一品**栋**单元**楼房的业主,被告易**系该房屋仿瓷装修项目的承包人,2022年9月11日,被告易**邀原告给易*家中做仿瓷工作,口头约定劳务报酬200元/日,9月12日下午2时30分许,原告在做事的过程中,因被告易**提供的作业工具木制凳子太短也不平稳,导致原告在该木制凳子上抬头给屋顶刷粉时摔下致左脚受伤。原告...(本文书还有43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