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盛元**********(以下简称盛元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盛元公司的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王**每周*作时间并未超过法定天数和工时制度是不符合事实的。一审法院认为每天7:20至17:30为10小时,17:30至次日7:20为值班,但事实上王**没有值班,是代班,代替同事孙*根上夜班。王**也并非做两天休两天或者做三天休三天,盛元公司规定每天工作十二小时,上日班(7:20至19:20)或者上夜班(19:20至次日7:20),没有休息日,没有节假日。一审法院认为吃饭、休息等要扣除,不算在工作时间内,可是服务对象从未这样提出过,况且每天按24小时支付了本岗位的工资。王**每周*作天数为7天,工作时间为84小时,超出法定天数2天。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盛元公司没有公示也没有征求意见,处于没有实施的状态。一审法院认定有法定节...(本文书还有49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