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执行人):史*,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执行人):李*,住河南省邓州市。
再审申请人梅*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邓州****、史*、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13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梅*申请再审称**房屋建成之后,李*便将钥匙交给了梅*,但是由于该房屋的用水用电设施尚未完全铺设完毕,不能实际进行居住或者出租。合法占有应当以实际控制为标准,梅*作为买房人是否实际入住并不是占有的必要条件,而应以实际控制为准,梅*在获得房屋钥匙时应当视为实际控制并占有了案涉房屋。二、梅*并未违反与李*所签的协议书,在梅*2007年支付了首批款后,于2017、2018年又支付部分房款,已支付房款将近70%,梅*愿意配合人民法院将剩余购房款交付执行。三、梅*已支付大部分房款,并且多次联系被上诉人史*、李*办...(本文书还有21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