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南阳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诉被申请人河南省南******(以下简称南阳市政府)、河南省南**********(以下简称南阳市自规局)返还征收补偿款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二审法院查明,2006年6月21日,某某公司与原南阳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91183平方米(136.8亩),出让价款8600万元。某某公司准备在案涉土地施工时,部分被征地群众进行阻拦,并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南阳市政府作出的宛政土〔2003〕164号《关于向南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以下简称164号批复)、确认原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挂牌出让结果公告违法并赔偿损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豫法行终字第59号行政判决,撤销了164号批复、确认挂牌出让结果公告违法,并驳回赔偿请求。某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申请再审。2010年7月22日,南阳市政府作出宛政纪〔2010〕...(本文书还有42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