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本案中是否应该认定夏**归还15800元。对此,本院评述如下:
经二审中询问,夏**确认其与黄**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而本案中,夏**主张的案涉还款发生在2021年,案涉《欠条》出具在2023年3月31日,在双方出具欠条扣除了2021年7月较小金额的还款1400元,却未扣除夏**主张的同样发生在2021年9月的较大金额转款15800元,不符合常理。夏**主...(本文书还有39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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