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参加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合计22830元(计算详见赔偿明细表);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23年6月12日,被告驾驶琼a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红花岗区银河路往海尔大道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红花岗区**道**人行横道时,该车前部车体与车行方向由右望作经过的行人郝*和冯*碰撞,造成郝*和冯*受伤,本次事故中,郝*和冯*不承担事故责任,秦*负事故全部责任。2023年6月12日发生事故后随即前往遵义市某某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合计39天,经诊断为盆骨多发骨折,腰3椎体横突骨折。2023年12月5日,经遵义某某学校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护理期60-90日,营养期60-90日。原告多...(本文书还有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