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关**与被告阳信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2024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劳动报酬1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份,被告雇佣原告从事厨师工作,每月工资4000元。已经结算部分工资,尚欠15000元至今没有给付。2023年6月13日,在水落坡派出所办公室,被告的副经理王*履行职务行为,出具证明,约定2023年7月15日前结清工资。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没有履行给付义务。现诉至法院,望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阳信某某********未到庭且未提供答辩。
原告关**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被告阳信某某********的企业信息,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合适;
2.被...(本文书还有8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