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东丰森**********(以下简称丰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宏正*******(以下简称宏正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丰森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宏正公司向丰森公司支付货款50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以50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宏正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丰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8880元、保全费3060元(丰森公司已预交),由丰森公司负担。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丰森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宏正公司向丰森公司支付货款50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宏正公司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首先,方龙居并非一审判决中所述的宏正公司工作人员,其与黄**在本案交易中所处的地位及作用是相同的。方龙居有需求口罩的客户,黄**有可以生产口罩的厂家,都是利用各自的资源促成丰森公司与宏正公司的合作...(本文书还有50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