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鉴于引证商标在起重机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被告作出被诉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且对诉争商标是否可以初步审定产生直接影响,故被诉决定应予撤销,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是,由于情势变更的事由发生在被诉决定作出之后,且并非由于被告的原...(本文书还有32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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