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陈**因与被上诉人官**、原审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24)闽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陈**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对陈**的诉讼请求,且改判利息应按月息计算不应按天息计算,多出月利息应抵扣本金,支持李**、陈**的二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官**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涉案本金为777649元有误,依法应认定涉案本金为589800元,理由如下:1.李**出具的借条上载明的是月息,而不是天息,因此,一审按天息计算有误,利息应按月息计算(详见李**、陈**附计算表),超过的月利息应抵扣本金2.一审法院判李**向官**偿还借款本金777649元的判决有误,理由如下:2017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30日李**向官**借款总金额1296500元,李**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23年12月5日向官**偿还总金额1123200元,其中偿还利息471675元,超过的月利息抵扣本金后未还借款本金589800元(详见李**、陈**附计算表)二、原审法院判决认定陈**对李**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属于事实不清,对法律的解读有误,陈**依法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理由如下:1.一审法院用“默示”推定陈**知晓本案的借款,认定陈**对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是错误的一审法院推定的理由,其一,其认为李**于2024年5月7日的微信记录,“这个手工账是刚刚开始的时候的手工账,做完以后,做到这个月以后,就陈**拿去做,陈**讲说我做不清楚,他拿去做……”首先,该账没有证据证明就是指向涉案借款的账其次,李**向官**借款的时候载明是2017年至2023年12月16日(详见一审法院判...(本文书还有74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