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黄**及原审第三人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并依法改判;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未在2018年12月22日退租,而上诉人也未在2018年12月23日开始将涉案厂房交付原审第三人使用,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事实错误。1、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仅在2019年12月17日表示将于第二天交还钥匙并退租,但实际上第二天并未交还钥匙并退租,亦未告知原审第三人将承租涉案厂房。2019年2月28日,上诉人的代理人蔡**微信通知被上诉人过来结清房*、水电费及办理退租手续,被上诉人也未提及原审第三人承租涉案厂房,该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佐证。若被上诉人在2018年12月22日确已退租,上诉人的代理人蔡**无需再行通知其结清房*、水电费及办理退租手续,其亦未拒绝或提出已由原审第三人承租,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在2018年12月22日退租与事实及常理不符;2、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未提交客观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机器设备、水电费、租金交接事宜。根据原审第三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12月23日,上诉人的代理人蔡**微信通知其“黄**欠款8576.5元及两个月管理费400元”,其仅表示“好的”,后在多次催促下分批转账,...(本文书还有57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