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孙*(以下均称姓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甄玉斌独任审理。孙*及其委托代理人毕**,孙*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诉称:孙*、孙*系孙*龙、张洪秀夫妇的子女。张洪秀系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四村村民,位于该村睦邻路南五条4号院(以下简称4号院)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系张洪秀及子女。孙*龙自上世纪50年代末户口转为居民,从未在4号院落户,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不包括孙*龙。4号院中老房5间系孙*龙、张洪秀夫妇及孙*共建。2005年张洪秀死亡。2010年,孙*、孙*在老房南面新建了三排房屋。
2019年,4号
院被列入青云店镇中心镇区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腾退范围。
2019年8月23日,孙*龙在未与孙*达成一致意见的...(本文书还有20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