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认定被告人秦**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秦**具有坦白情节,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检察院量刑建议中的主刑及附加刑都比较适当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在刑罚的执行方式上可以对被告人秦**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2024年6月17日...(本文书还有5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