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杨**、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刘**、被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被告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二被告杨**、种*于2018年1月1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香积寺村东三街**号前院的房屋归男方所有,后院的房屋归女方所有”的约定无效;2.依法判决被告杨**腾交位于西安市长安区xx街xx村xx街xx号**楼的房屋归原告使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杨**的母亲,二被告2007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又于2018年1月10日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长安区郭杜街办香积寺村东三街**号前院的房屋归种*所有,后院的房屋归杨**所有...(本文书还有1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