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傅**、上诉人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原审第三人傅**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4)赣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傅**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人某乙公司支付傅**理赔款258300.87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中中国人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规定的《保险条款》《特别约定清单》等属于格式条款,“残疾赔偿比例”等免责条款不合理地限缩了傅**的权利,且在签订过程中没有履行明确的提示义务,即使傅**在保险合同中进行了签字,但并不足以证明某乙公司履行了说明告知义务,该条款应当属于无效约定。一审法院认定该格式条款合法有效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某乙公司辩称,傅**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某乙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傅**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法院依法判决。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证据不足。案涉险种的被保险人应当具备建筑施工的资质证书,傅**不具备相关资质证书;傅**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傅**属于傅**雇请的从业人员,以及在从事施工作业中发生安全事故。二、如属于保险责任事故,1.医疗费用应在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标准内承担赔付,核减比例按照省高院意见为10%;2.护理费、伙食...(本文书还有62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