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成都某某******(以下简称:某甲物流公司)因与上诉人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23)豫162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甲物流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李**赔偿上诉人成都某某******损失合计708711.63元;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撤销并改判。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焦点一中认定某甲物流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存在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并认定李**进行实际承运。一审诉讼中,上诉人提供了报警接案回执、司机交还车辆短信、赔偿住仓等证据,李**庭审中也认可了其所属司机刘*进等因“工资问题”罢工延误的事实。因此,李**承运货物运输后,没有及时送货入港,构成根本违约是有充分证据的客观事实。但一审法院却以“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藏匿案涉货物导致迟延交货并造成上述损失”驳回了上诉人的损失赔偿请求。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合理,未能弥补上诉人实际损失708711.63元(即住仓国际赔偿款563711.63元、某乙公司赔偿款145000元),应予以纠正。请求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判如所请。
上诉人李**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并...(本文书还有58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