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8月,徐彬与永淮公司洽商买卖鸿锐公司生产的pvc检查手套之事宜,并向永淮公司发送了中金盛世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许可证、销售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销售授权委托书加盖了鸿锐公司及中金盛世公司的印章,记载鸿锐公司授权中金盛世公司为其经销产品的全球销售代理商,负责销售丁腈手套、丁腈pvc手套等产品的权利和售后服务,授权日期为2020年7月7日,有效期至2021年7月6日。经协商,双方于2020年8月5日达成《购销合同》一份,由永淮公司盖章后通过微信将扫描件发送给徐彬,徐彬再将盖有中金盛世公司及鸿锐公司印章的《购销合同》扫描件通过微信发送给永淮公司。
《购销合同》中,永淮公司为甲方(采购方),中金盛世公司为乙方(供货商),鸿锐公司为丙方(生产商)。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丙方生产的一次性pvc检查手套1800万只,总金额576万元,合同签署生效确认订单后,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预付款到乙方指定账户,工厂安排备货,出货前付清当批...(本文书还有30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