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段**、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段**、丁*系生意合作伙伴,因资金周*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经原告追要,二被告至今未还款。
被告丁*辩称,该款是段**向原告刘*所借,与其无关。
被告段**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综合认定如下:2020年9月...(本文书还有10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