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玉泉区某******、呼和浩特********(以下简称玉泉区政府)因与被申请人呼和浩特************(以下简称小黑河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及赔偿一案,不服本院(2020)内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21)最高法行决5193号、5766号决定书,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玉泉区某******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玉泉区某******对被强制清理的生产设备及办公用品的损失具有一定过错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玉泉区某******不存在任何过错,此认定有失公允且不符合客观事实首先,玉泉区某******没有故意拖延搬离搁置在被拆除房屋院内的物品,而是由于新厂房的选址、修建都需要合理的时间,加之设备机器体积庞大、占地面积较大、搬运不便,所以在新厂房建好之前,玉泉区某******只能将所有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搁置于该厂房院内空地上玉泉区某******和拆迁部门协商,拆迁部门同意宽限一段时间其次,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催告通知以及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玉泉区某******,但事实上在玉...(本文书还有45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