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金尊********与被告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于2023年1月1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金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金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向被告无需补偿工资差额37864元、无需支付一次性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9466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被告通过招聘进入原告处工作,之后一直在原告公司任职办公室负责人,主要从事人事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其中人事管理的工作内容为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管理员工人事档案。2022年6月,被告在未提前通知原告的情况下自动离职,之后便向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原告认为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贺*劳人仲字(2022)第51号《仲裁裁决书》没有事实依据,理由如下:一、《仲裁裁决书》认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原告一方是错误的。自被告在...(本文书还有31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