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李**、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云01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2.由李**、吴**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本案遗漏重要诉讼当事人,导致责任承担主体错误。1.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错误,导致错误认定李**、吴**所提劳务关系的相对方。本案中,王**是云南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采购员,对外负责收购蔬菜,并对接某某公司安排的李**、吴**等劳务人员对蔬菜进行砍摘,再交由某某公司安排的运输车辆运货至某某公司冷库,某某公司结算完成后将“砍工费”“运输费”“菜款”等分别支付至各个采购员,由各个采购员再向对应主体付款。以上事实王**提交了其在某某公司的“工牌”,以及记载某某公司为合同主体的《劳务合同》为证据。同时,庭审结束后,一审法院向某某公司核实时,某某公司也明确表示其知晓李**、吴**等人及欠款情况。以上资料都可以证明案涉事实。因此,本案中蔬菜的砍摘是由某某公司安排好蔬菜收购后,告知各个采购员,再由采购员通知李**、吴**砍菜地点,同时李**、吴**所收取的劳务费用也是由某某公司支付的,只不过是通过王**转交而已。从法律关系上说,某某公司才是接受李**、吴**提供劳务的主体,应当是在某某公司与李**、吴**之间形成劳务关系。2.王**向李**、吴**告知砍菜地点等,系王**履行职务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某某公司承担。王**作为某某公司的采购员,系根据某某公司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完成每日工作内容,也就是说,某某公司通过对各个采购员的管理,间接安排和管理了基础业务各个环节...(本文书还有69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