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郁**辩称:案涉房屋权属与管理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被上诉人郁**辩称: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房的业主没有任何责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上诉人管**辩称:一、某某保险公司并未上诉要求管**承担责任,徐**及本案其他被上诉人亦未上诉要求管**承担责任,管**在二审中不应当对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事发时掉落的阳台底部抹灰层并非管**单独所有,而是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管**不应当因其案涉房屋的业主身份单独作为该部分的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即便认定管**是案涉房屋阳台的所有权人,由于管**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也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某某物业成华分公司作***小区的物业管理方,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某甲公司辩称:认可一审判决结果。
被上诉人某某某乙公司及某某物业成华分公司共同辩称:一、脱落物是阳台底部偏向中间的抹灰层属于专有部分,不属于物业维修、维护管理的范围;物业已尽到最大注意义务,该脱落抹灰层部位在脱***小区楼下往上看无法发现,需从**楼的窗户往外看才能发现裂缝,某乙公司客观不能提前发现并预防,如果认为这一部分属于公共部分,那么就可以动用公共维修基金***小区对于外墙脱落进行维修维护时,进行动用公共维修基金征询意见,均未涉及阳台底部,可见该部分不属于公共部***小区达成共识;二***小区楼龄的增加,业主阳台顶部室内装修的抹灰层脱落的情况会越来越多,若果将阳台的末尾抹灰层也***小区的公共区域,由某乙公司承担的相应的管理义务,将极大的加重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义务和经营风险,有违公平原则,也***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持续发展。三、一审确定的护理费的标准符合成都法院审理人身伤害相关案件的惯例。事故发生...(本文书还有6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