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奎屯华盛*******与被执行人陈*、奎屯奎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7日作出的(2021)新4003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奎屯奎工****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奎屯华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金额为263789元,执行费3857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奎屯华盛*******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陈*、奎屯奎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本文书还有6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