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诉被告廖**、中国*******************(以下简称**财险珠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9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财险珠海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财险珠海支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84674.5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21日,被告廖**驾驶车牌号为粤cd××**的小型客车,由冠市镇往宝盖镇方向行驶至国道322线1227公里600米超同方向前方右侧刘*元驾驶的摩托车时,发现对面来车,往右靠时,将同向右侧刘*元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原告阳**刮倒,造成两车受损,摩托车驾驶员刘*元及摩托车乘坐人阳**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衡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被告廖**承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阳**被送入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共住院治疗25天。原告出院后,待伤情稳定恢复后,于2023年2月22日委托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本文书还有55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