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任**、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任**、被告平安北京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86000元并保留诉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任**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我驾驶的蒙****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国平安***************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50万元,不计免赔),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我给原告垫付过住院押金3000元,要求在本案中扣除。我的车损3667元,我要求原告赔偿。
被告平安北京分公司辩称,涉案车辆蒙****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5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原告合理损失同意赔付,...(本文书还有21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