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蔡**因与被上诉人暨南大学******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蔡**,被上诉人暨南大学******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蔡**的诉讼请求:1.返还蔡**自费支付的2299.86元;2.支付对蔡**造成的精神损失费3000元;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暨南大学******。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本案一审判决错误,暨南大学******的代理律师所述并非实话,无法得到证实。蔡**在暨南大学******已多次住院,医院对蔡**的病情了如指掌,肾病是不可逆转的,只能保养、护理、控制病情,不可能根治,至于用何种药,也是由医生决定。医保局虽有严格的管理,但患者也要听医生的,医生有理由决定用或不用哪种药,蔡**不懂。医生叫蔡**住院,因蔡**在护士为其抽血时让护士转告医生不要过度检查,惹恼了医生,故医生在第二天检验还未有结果的情况下赶蔡**出院,而非医生所称是蔡**自行出院、且已告知蔡**以前所用的药物需要自费。如果是蔡**要求出院,暨南大学******无需叫保安,蔡**也没必要报警。医生在叫蔡**办理住院后,一直都没见到医生,医生也未跟其谈话,告知其住院的具体程序和情况。至于前述《住院自费知情书》,这是医院硬性的规定...(本文书还有56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