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严**与被上诉人浙江城建********(以下简称浙江城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严**于2021年12月3日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浙江城建公司支付拖欠工资804389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00000元、经济补偿金300000元。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青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严**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胡连芳系浙江城建公司承建的新千东方华府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严**自述浙江城建公司于2014年3月雇佣其在涉案项目从事项目经理一职,但严**工资一直由胡连芳发放。2020年1月底。双方产生争议,严**离开涉案工地,未再上班。2021年8月23日,严**向西宁市城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与2021年11月16日作出宁东劳人仲案字(2021)第****号仲裁裁决书,严**对该裁决书不服,向法院提起诉...(本文书还有1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