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谢**因与被上诉人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谢**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案件事实。一、关于谢**的举证责任。谢**在一审时向法院提供了2000年5月23日与北京市丰台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拆迁协议,该协议能证明谢**是被安置人之一。一审法院又从北京市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调取了拆迁档案,该档案能证明原房屋仅作价33483元,使用权补偿款达529877元,共计补偿款570860.93元,谢**的父母用安置补偿款568092元购买了安置的两套房屋。根据上述证据,谢**作为被安置人应享有安置利益,谢**已完成举证责任。二、本次拆迁的房屋是...(本文书还有29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