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阳江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原审被告冯**、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2023)粤17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冯**、冯**共同支付货款346188元及逾期利息(以货款本金34618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1.5倍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清时止)给谢*;2.案件受理费用由某某公司、冯**、冯**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某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14658元及利息(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从2023年11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本文书还有2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