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某******与被告南昌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昌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某******的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价款2093586.77元及逾期利息以2093586.77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为163168.92元;二、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质保金196241.10元及逾期利息以196241.1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为10...(本文书还有2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