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村委会辩称,一、案涉工程的发包方是友好村委会,建筑方是扎兰屯东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该建筑公司与友好村委会签订了工程协议书,约定由该建筑公司组织施工,该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是龙小波。结合本案的事实可以得知友好村委会与原告之间无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不是友好村委会雇佣的工作人员,原告与友好村委会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或分包合同等法律关系,原告要求友好村委会承担给付劳务费的责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只能向与其存在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的雇主主张权利。原告作为具体干活的劳务工人,不是建设工程中所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原告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建设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被告友好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只能依据与扎兰屯东利公司之间的工程协议向该公司支付工程款,无义务对原告支付劳务费。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温*辩称,一、2015年10月,海拉尔区友好村委会十个全覆盖工程将六个商服楼转包给扎兰屯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被告温*作为居间人,促成扎兰屯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建国之间的转包合同,张建国雇佣原告高**实际施工。被告温*能够证实以上事实及张建国雇佣原告高**施工,欠原告高**人工费的事实,欠款具体数额不知;被告温*不知张建国是否雇佣另外十二名原告,更不知是否欠另外十二名原告人工费的事实。二、被告温*作为居间人介绍促成扎兰屯东利公司与张建国签订转包合同,被告温*未参与施工,也不是张建国的合伙人,介绍促成合同过程中,被告温*为张建国垫付100000元工程保证金,被告温*有...(本文书还有60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