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陕西惠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陕0881民初****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2020)陕08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追加李**为本案被告,并于2021年5月6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与被告陕西惠森********的法定代表人贾**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到庭;第二次开庭时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陕西惠森********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以及被告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陕西惠森********立即支...(本文书还有26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