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与被执行人董**、何**、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2日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董**偿付原告张掖农村**********借款本金699700元,利息293060.15元(利息算止2021年8月15日),本息合计992760.1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并利随本清;二、被告何**、任*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何**、任*承担上述连带责任后,可依法向主债务人董**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由于被执行人董**、何**、任*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掖农村**********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本文书还有11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