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22)闽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杨**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张**违约,不能成立。张**向杨**等人租用中融中央悦府13号**—111(编号×××52)的商店,作为食品便利店经营。张**租用的商店门前是一片空地,可是便利店经营一段时间后,杨**就擅自在商店门前的空地开设智能电子器收费停车场进行营业,改变了商店门前的空地用途,同时杨**又改造了进入口(安装自动升降杆挡车设备),进入口被改造后连电动车、摩托车也进不到商店,商店客源减少一半以上,严重影响商店生意。杨**擅自改变商店门前空地现状,张**多次要求杨**解决上述问题,但杨**却置之不理,以致商店无法正常经营,张**无奈之下才停止支付租金。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张**违约是不能成立的。二、杨**与张**签订的《租赁合同》存在隐瞒商店实际面积,而且杨**起草的合同存在不平等条款的情况,原审法院不顾此事实,以致错判。1.合同约定店铺面积60平方米...(本文书还有4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