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沅地产对该判决书没有意见。提出,中沅地产未收到原告相关的购房款,该款项系胡*个人行为,且中沅地产未对胡*的个人行为进行过追认。因此,中沅地产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耀扬不动产对该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没有意见。
综合当事人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19日,被告锐晨置业与被告中沅地产签订《“幸福里三期”项目销售代理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被告中沅地产...(本文书还有39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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