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因诉霍邱县人***(以下简称霍邱县政府)房屋强制拆除及行政补偿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15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向一审法院诉称,霍邱县政府因实施土地复垦项目,拆除原告位于霍邱县××乡××村养猪场。2022年11月7日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的款项于2023年6月16日转至胡**账户。2023年8月21日至9月5日,原告向霍邱县政府申请信息公开上述征收拆迁补偿材料,后原告查阅信息公开答复书中《霍邱县乡村**号年第七批次挂钩项目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登记确认表》发现与事实存在出入之处:1.确认表中认定的混合二等419.58平方米,实际应为框架结构,同时四周*基约88平方米未补偿。2.确认表中认定的斜坡房、简易棚856.73平方米,实际应为砖木一等,斜坡房、简易棚冬冷夏热也不符合养殖需求。3.自来水管道1820米、水龙...(本文书还有29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