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支行)与被告祁**、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祁**、汪**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祁**、汪**《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1997.29元、利息3793.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3月27日),并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支付2023年3月28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至本息全额付清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2232元;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祁**名下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路街道××庄××号××单元××层××室的房产拍卖、变卖或...(本文书还有27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