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鹤山市华*******(以下简称华轩涂料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9)粤07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华轩涂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华轩涂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如下:一、本案应由华轩涂料公司对徐**的得利无法律上原因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015年12月10日,刘*好受华轩涂料公司委托以转账方式向徐**转入100000元;2016年3月2日,何发宗受华轩涂料公司委托以转账方式向徐**转入300000元,以上事实可证明,华轩涂料公司是自主将涉案的400000元给付徐**,因此,应当按照给付型不当得利来确定本案举证责任的分配,由华轩涂料公司对徐**的得利无法律上原因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华轩涂料公司提供的证据仅有委托书及银行流水,涉案款项当初为何支付给徐**的理由,华轩涂料公司由此至终予以回避、隐瞒,本案之所以...(本文书还有14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