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路**与被告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赵*及二被告李**、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于2016年12月3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2分,并出具借款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推托,迟迟不肯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辩称:1、原告路**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放贷牟利为业,原告在当地法院起诉案件达三十余起,符合职业放...(本文书还有25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