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太仓市联*********(以下简称联顺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健****(以下简称健博化纤厂)、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中,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健博化纤厂、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联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健博化纤厂支付原告货款33798.6元,被告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健博化纤厂于2019年2月开始发生业务,由原告供给被告健博化纤厂各种规格的纸箱。到2019年9月18日止,被告健博化纤厂尚欠原告纸箱款为30298.6元,被告蔡**向原告出具...(本文书还有1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