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骆**、上诉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伯尔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闽联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24)青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骆**、上诉人伯尔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与被上诉人闽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伯尔曼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将本案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保全等费用由闽联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化隆县伯尔曼大厦1#楼是伯尔曼公司开发建设的,伯尔曼公司与广厦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投标文件所包含全部内容。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等,而闽联公司主张的机械租赁费包含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伯尔曼公司不应重复支付,应由广厦公司承担。骆**与伯尔曼公司没有关系,与广厦公司是挂靠关系,通过挂靠进行本项目的施工,所以被告应是广厦公司和骆**。但一审法院对该证...(本文书还有45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