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73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142元(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2023年1月29日止,按基准利率4.75%计算,10733元×4.75%×1534天÷365天);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上述款项全部付清之日;上述款项暂合计为1287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17日止,原告在闽宁工地为被告提供劳务,产生劳务费10733元。被告拒绝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本文书还有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