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王*、沈*与被告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度欠付租金31666元及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1日期间的租金380000元,合计:411666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8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28日,二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二原告所有的平罗县某大厦的**层门面两间,年租金380000元,于每年的9月1日前交清合同签订后,二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最初被告还能按时支付租金,但2022年9月1日被告并未按合同支付租金,2020年度被告还欠二原告租金31666元,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也未支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辩称,被告不存在拖欠二原告租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请求驳回二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一、案涉店铺系在二原告的要求下被告和案外人戴某某签订《店铺转让协议》,债权债务已经全部转移,被告不存...(本文书还有47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