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贵州万腾********(以下简称:万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及原审被告贵州省公*********(以下简称:省公路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万腾公司上诉请求:1.对被上诉人刘**之伤重新进行鉴定,并以重新鉴定后的伤残等级计算其工伤保险待遇;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被上诉人刘**之伤明显轻微,上诉人向一审申请委托相关部门对被上诉人之伤进行重新鉴定,但一审未予准许且未作任何说明,剥夺了上诉人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应对刘**之伤重新进行鉴定,并以重新鉴定后的伤残等级计算其工伤保险待遇。
被上诉人刘**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贵州省公*********未作答辩。
原审原告刘**一审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万腾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由被告万腾公司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费10,368.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540.00元、交通费4,135.00元、住宿费218.00元、鉴定费520.00元、复查治疗费2279.2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6,644.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219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6,062.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6,062.00元,以上合计:530,020.28元;3.由被告省...(本文书还有54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