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1、委托付款函中的1000万元,与本案所涉的500万元借款无关,本案所涉的500万元借款是向韦某借的。另外,这个委托付款函是2022年7月12日履行完毕的,本案所涉及的结算是于2018年7月27日做的最后结算;对于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因为是案外人的汇款;对于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因为一审开庭已经依法送达诉讼材料,且黄**收到了一审法院的文件。
对于晖华公司提交的证据**座屋公司认可其真实性,不认可其关联性。其实有500万元是黄**私下使用。700万元是黄**对**座屋公司的还款,与本案无关。
高**为了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承包合作协议。
证据2,结算确认函。
证据3,债权转让协议。
证据4,(2018)桂0103民...(本文书还有34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