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某**(以下简称“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恢复劳动关系,按照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000元/月的标准,支付自违法辞退直至判决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支付违法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事实和理由:1.公司在时效最后一天提起诉讼,这么长的维权周*所造成的负担已经超过了双倍赔偿金。2.选择赔偿金而不是恢复关系,如公司没有赔偿意愿,王*可能仍然主张不到自己的权益。3.社会上存在公司不断招聘试用期员工,然后在转正的时候,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补偿辞退的手段,来缩减相关费用。因此,本案中,如果支持公司的请求,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本意,无法保护小企业试用期劳动者。4.关于一审判决书中提及对方出于疫...(本文书还有28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