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市人民法院(2022)黑11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通过互联网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李**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李**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高**给付李**拖车费和租赁车辆费用共计25,800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拖车费1,800元属于李**自行扩大损失,高**不应承担。依据法律规定,车辆损坏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而且李**的车辆不是品牌车辆,在嫩江市完全可以维修,没有必要送至齐齐哈尔市龙某区众兴汽车修配厂进行维修,李**将案涉车辆运至齐齐哈尔市产生的拖车费用属于李**自行扩大损失产生的费用,该费用应由李**自行承担。二、车辆租赁费24,000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1.李*...(本文书还有2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