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与被告黄*、江门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江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黄*,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李**,被告某某江门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某某江门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蔡**交通事故损失16万元;二、上述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由黄*、某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22日,黄*驾驶粤某****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中山市**镇**路路段时,撞毁蔡**种植的名贵花木罗*松盆景16棵,每棵价值1万元,合计损失16万元。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横栏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黄*辩称,案涉车辆是某某公司租给我朋友田某飞的,他开累了就让我开一...(本文书还有2254字未显示)